close

  據市場星報報道,全國婦聯最新一項抽樣調查表明,在被調查的公眾中,有16%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,14.4%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。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,25%緣於家庭暴力。特別是在離異者中,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.1%。據統計,目前,全國2.7億個家庭中,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%,而老人、兒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。
  為了保護家暴受害者,2010年9月起,我省在部分基層法院試點“人身保護令”,婦女遭遇家庭暴力,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,但記者在採訪中獲悉,目前在合肥,“人身保護令”的咨詢者眾,但申辦者少,廬陽區法院自從2010年12月發出首張“人身保護令”後,至今近三年時間過去了,再未發出一張保護令。
  案例
  目前,合肥各大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,有不少都與家庭暴力有關,受害者除了女性外,也有男性,施暴的方式既有毆打等暴力行為,還有冷淡、輕視、漠不關心等“冷暴力”行為。
  打了50年老婆,老翁鋃鐺入獄
  年過七旬的肥西老翁餘某和老伴共同生活了50年,“大男子主義”思想嚴重的他對老伴不僅毫不尊重,還常常施以暴力。由於“疑心病”比較重,他一直懷疑老伴有“外遇”,並經常毒打老伴。
  兩年多前的一天,餘某再一次因瑣事動起了手,持鐵鍬追打老伴,並致其骨折、皮膚裂傷,經鑒定構成輕傷。這一次,他的家暴行為並未像往常一樣被掩蓋,而是受到了法律的製裁,餘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
  遭“河東獅”暴打,男子傷痕纍纍
  合肥的胡先生與妻子通過網絡結識,併在半年後“閃婚”。
  新婚不久,因為言語不和,妻子便露出暴力本性,在家裡一番摔、砸,因為愛情,他選擇了忍讓。
  可漸漸地,妻子暴戾的脾氣絲毫沒有改變,反而愈演愈烈,只要有一點點不順心,便會摔東西、打人,而他也淪為家暴受害者。為了擺脫這樣的生活,他提起了離婚訴訟,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些自己受傷的照片,照片顯示,他全身上下遍佈抓痕、咬痕,可謂傷痕纍纍。
   20年夫妻情,“冷暴力”寒了她的心
  20年前,劉女士經人介紹,與周先生走進了婚姻的殿堂,可是婚後她發現,丈夫對她總是很冷淡。
  她曾多次就此事與丈夫溝通,但收效甚微,在努力和嘗試中,這段婚姻“平安無事”地走過了20年,孩子也考上了大學。但20年過去了,丈夫對她仍然冷淡。
  無奈之下,劉女士萌生了離婚的念頭,並起訴至法院。在她看來,20年的“冷暴力”讓她徹底寒了心,希望儘快得到“解脫”。
  尷尬
  首發“人身保護令”後三年未“開單”
  為了保護家暴受害者,2010年9月起,我省在部分基層法院試點“人身保護令”,婦女遭遇家庭暴力,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(即為俗稱的“人身保護令”)。2010年12月,作為“人身保護令”試點的基層法院,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發出了合肥市首張“人身保護令”。
  當年11月,合肥市民王梅(化名)因難以忍受丈夫多年以來對自己和子女的家暴行為,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  起訴離婚期間,因擔心丈夫劉偉繼續對她和家人進行威脅,遂向廬陽區法院申請“人身保護令”。當年12月9日,該院向劉偉發出了合肥市首張“人身保護令”裁定書。該裁定書明確規定,禁止他毆打、威脅王梅及其子女親友,禁止他騷擾、跟蹤王梅或可能受到傷害的子女親友。
  “人身保護令”對劉偉起到了很大的震懾和教育作用,最終,在離婚案開庭前夕,在承辦法官劉曉莉的調解下,王梅和劉偉和好。據瞭解,如今劉偉已不再對妻子實施家暴,兩人生活平靜幸福。
  讓人意外的是,此後的近三年時間里,該院再未發出“人身保護令”。如今已是該院反家暴合議庭法官的劉曉莉說,雖然前來咨詢“人身保護令”相關事宜的人很多,但真正來申辦的卻幾乎沒有。
  據合肥市中院的數據顯示,自2010年9月試點“人身保護令”以來,全市法院僅發出4張“人身保護令”。
  思考
  三大因素導致申辦者少
  劉曉莉法官認為,“人身保護令”申請者少主要是三大因素導致,“不少當事人觀念保守,認為家暴行為是家庭內部矛盾,不願‘家醜外揚’;此外,雖然時代進步了,但不少人還是存在‘不願打官司’的傳統心理,他們怕麻煩,擔心把事情鬧大。”
  除此之外,劉法官說,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取證難,“家暴行為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,如果不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,一般不會被外人所知,而受害者也很難會想起保留、收集證據。”
  “很多人認為取證很複雜、麻煩,但其實,一般情況下,只要申請人能提供醫院的驗傷證明(病歷)、家人或鄰居等人的證言、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等即可。”劉法官建議,受害者平日一定要註意保留、收集相關證據。
  相關鏈接
  “人身保護令”如何申請?
 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由受害者經常居住地、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。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,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。
  申請人身保護令應符合下列條件:申請人是受害者;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、通訊住址或單位;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。
  申請人身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;緊急情況下,可以口頭申請,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,並由申請人以簽名、摁手印等方式確認。
  人身保護令作出裁定的時間: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,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。
  人身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。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,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。確有必要並經法院批准的,可以延長至12個月。
  人身保護令包括的主要內容:(1)禁止被申請人毆打、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;(2)禁止被申請人騷擾、跟蹤申請人,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;(3)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,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;(4)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,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;(5)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:申請人的住處、學校、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;(6)必要時,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;(7)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(程磊 王鵬 馬冰璐)  (原標題:家暴剋星“人身保護令” 為何申請者寥寥?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c10ecgjv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